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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妇保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商业贿赂治理与监督相关规定
作者:    点击数:11442    更新时间:2013/11/2    收藏此页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印发的《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卫生局六条禁令的通知》(连卫〔20112号)、《连云港市卫生局关于对医疗设备采购和使用加强监督的意见》(连卫〔20113号)、《连云港市卫生局关于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硬约束的规定连卫委》〔20113号、《连云港市卫生局关于对工程建设项目加强监督的意见》(连卫〔20114号)、《连云港市卫生局关于对药品购销加强监督的意见》(连卫〔20115号)文件精神,加大党风行风与廉政建设,依法行医,廉洁自律,争创市级廉洁文化示范点,现就进一步做好我院商业贿赂治理与监督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硬约束

1、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招投标规定

⑴不准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

⑵不准化整为零或以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

⑶不准违反规定进行场外招标;

⑷不准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⑸不准在招标中设置附加条件,有目的的选择中标人;

⑹不准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和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

⑺不准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

2、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规定

⑴不准自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物资;

⑵不准与药品、医疗器械设备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⑶不准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⑷不准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⑸不准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⑹不准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⑺不准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⑻不准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3、严格遵守行政审批规定

⑴不准出现“两头办”、超时限办理等行为;

⑵不准借审批之名吃拿卡要;

⑶不准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立行政审批项目以及增加行政审批条件。

4、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和公共财物管理规定

⑴不准擅自开设资金帐户和设立“小金库”;

⑵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⑶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⑷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⑸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或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5、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制度

⑴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⑵不准“跑官要官”;

⑶不准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

⑷不准借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⑸不准参加赌博;不准搞期权交易;

⑹严禁用公款变相旅游,不准接受基层单位与分管工作无关的邀请外出活动,严格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6、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⑴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⑵领导班子成员要合理分工,属于相互制约的权力不能由一人承担;

⑶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项目招投标,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不直接分管药品、医疗器材设备等物资采购,一般也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但要切实加强对班子成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⑷对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的分工实行定期轮换,原则上连续分管时间不得超过3年。

二、严格执行连云港市卫生局六条禁令

1、严禁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拒收不成者,要及时报告,上交医院指定部门;

2 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和其他馈赠。难以谢绝的,必须于三日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退还或作妥善处理。对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

3、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仪器检查、临床检验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4、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5、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科室以经济承包等方式自收自支,不得设立“小金库”;

6、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对国家基本药物加价收费,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变相收费。

(注:医院指定部门:监察室或院廉政帐户:中国银行苍梧分行4433728-0188-022773-4

三、加强对医疗设备采购和使用、药品购销和工程建设监督

㈠、成立监督组织

成立医疗设备采购和使用、药品购销和工程建设监督领导小组。

  长:邵亚玲  汪洪流

副组长:程学亮      王泰康

  员:潘        彭润民      赵粉凤 

下设办公室,潘菁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㈡、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1、对医疗设备采购和使用、药品购销和工程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并帮助、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有关反腐倡廉规章制度;

    2、对医疗设备采购和使用、药品购销和工程建设程序,特别是设备采购、工程建设、药品招标程序、新药特药购进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

    3、对药品购销有关的药品管理、合理用药、药品价格公示等工作;对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有关的管理、维修、保养、领用等工作;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基建、维修管理等工作等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4、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查处药品购销、医疗设备采购和使用、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㈢、实施正确的监督方法

1、听取药品购销部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医疗设备采购和使用部门主要工作汇报;

    2、参加药品购销、医疗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的相关会议以及招投标等重要活动;

    3、查阅、复印与督查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

    4、对药品购销、医疗设备采购、工程建设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5、采取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至少半年1次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6、对违规违纪行为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㈣、遵循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向党政领导报告;

    2、通知被检查科室或部门;

    3、进行监督检查;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

    5、对需要整改的事项进行复查验收;

    6、向有关部门提交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7、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卷宗。

㈤、明确监督检查内容

1、规章制度

    督查药品购销、医疗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是否严格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

2、采购程序

⑴督查药品、医疗设备采购是否是江苏省集中采购的中标(入围)产品。

⑵督查药品、医疗设备采购是否经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实施网上采购。

⑶督查药品、医疗设备采购是否严格遵循申请、论证、招标、验收、入库、领用等程序。

3、招标活动

⑴督查药品、医疗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招标的各种文件、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⑵督查药品、医疗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招标的范围、程序、形式等内容是否合法,有无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明招暗定等行为;

⑶督查招标人及有关当事人是否依法组织或参加招投标,及时制止不依法履行职责、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的发生;

⑷督查招投标活动中有关投诉的处理,保证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4、资质审查

严格审查生产厂家、配送商家、建筑公司的资质、许可证、批准文号、质量合格证等,确保货真价实,严禁“三无”产品进入医院。

5、合同的履行

监督检查药品购销、医疗设备采购、工程建设合同的制定及履行情况,及时制止“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或“阴阳”合同,以及不认真履行合同的行为。

6、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审查医疗设备、药品入库手续,包括合同、发票、审批手续、设备维修、保养、报废手续等,审查毒麻等特殊药品的管理。

7、订单处理

审查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网上订单的处理率和到货率,对后十位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8、药品价格

监督采购药品价格是否在省平台发布的挂网价格之内,政策性调价是否及时执行到位,须协商的价格调整是否资料完备。

9、合理用药

检查医生是否合理用药,医疗机构是否对以抗生素为主的各类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分类汇总统计,针对临床使用量最

大的前10种药品、开具前10种药品的前10名医生和排在前10位的药品生产厂家及经销商进行公示,分析、提出整改意见。

10、建筑材料及机电设备

监督、检查大宗建筑材料及相关机电设备(强制招标范围内)是否招标,是否存在对建筑材料的检测不够充分、伪造检测结果、材料与设计要求不符、使用未经许可的材料以及相关设备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11、工程施工

重点监督检查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是否廉洁高效,认真履行职责,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运作正常。

12、工程竣工

工程竣工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全面检查工程质量。

13、资金使用

对医疗设备采购、药品购销、工程建设资金、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预算、决算及结算进行审计,确保结算价与合同价的出入都经过严格审核批准且是合理的。

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1、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实施责任追究的;

2、违反国家、省、市及各单位相关规定的;

3、在药品购销、医疗设备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行为的;

4、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

5、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负一定责任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6、拒绝、无故拖延提供情况、资料或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7、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切实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1、各支部、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带头执行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不得袒护包庇各种违规行为。

2、监察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违反党政纪规定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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