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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之胎儿继承
作者:法制办    点击数:827    更新时间:2024/4/23    收藏此页

胎儿一般是具有继承权的,但是有条件限制的继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接受赠与、遗产继承等与胎儿利益保护有关方面的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继承权,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继承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该遗产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因胎儿尚未出生,不可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完成。在涉及未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的案件中,胎儿尚未出生的,宜以其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起诉或者应诉。在胎儿出生后,出生后的婴儿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中,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代理其起诉或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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