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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须知
院内会诊工作的补充规定
作者:    点击数:26791    更新时间:2010/5/14    收藏此页

一、会诊原则

无论门诊或住院患者,凡属疑难病例或有专科情况,经治医生应本着谦虚谨慎、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时邀请相关科室进行会诊,并规范地进行记录。

二、会诊类型

院内会诊分别根据门诊会诊、科内会诊和科间会诊的不同要求,制订不同的会诊制度。

1、门诊会诊:凡遇疑难病例门诊复诊3次不能确诊的患者,接诊医生必须门诊病历上写明会诊申请,患者持病历到相关科室进行会诊。上级医生会诊后在门诊病历上写明会诊意见、会诊时间并签名,不得要求重新挂号。

2、科内会诊:住院患者科内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人员参加,以“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的形式记录于病程记录中,主持人总结并签名。

3、科间会诊:院内科间会诊必须由申请科室主治医生签发《会诊申请单》。《会诊申请单》必须规范书写,特别注明时间要求(普、急),以使被申请科室了解患者状况、会诊目的和要求,便于安排。

三、会诊程序和时间要求

1、         院内普通会诊:

①申请科室应事先将《会诊申请单》送达被申请科室,由被申请科室办公护士进行签收,签收人必须及时处置,通知相关人员。

②院内普通会诊,被申请科室原则上在24小时内完成,具体会诊时间应事先告知申请科室,以便对方安排接待和陪诊。

③会诊中申请科室相关人员应作好会诊前的各项准备,包括通知患者在位和完成相关辅助检查与记录,会诊过程中经治医师应进行陪同。

2、院内紧急会诊:申请科室可电话进行通知,被申请科室接申请后应立即安排。院内紧急会诊规定在10分钟内到位。

四、奖惩与考核原则

1、申请科室应当认真按照病情轻重提出会诊的时间要求,杜绝滥请“急会诊”而导致“急诊不急”的现象。被申请科室要认真地对待会诊申请,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可能及时安排会诊。

2、医务科应加强对会诊工作的协调处理。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科主任同时承担管理责任。特殊情况及时汇报医务科协调处理。

以上要求请认真组织传达,严格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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